后来记者继续追问调查进展时,得到了这样的回复:“我们经过跟其他部门沟通后,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是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罚的,我们也将会转交给他们。”分局工作人员表示,《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约束的是有固定场所的企业排放污水,这种随地排放行为的处罚,由环卫部门负责。
记者马上联系了湖里区环卫部门,得到了一个否定的答复——“我们没有执法权。”工作人员说,区环卫系统中确实有一辆吸粪车,但涉事车辆并非属于他们的,至于前日被抓获的违规车辆如何处罚,也不是他们负责。
环保称将转交市政园林部门
到底应该由谁来进行处罚?这个归属竟成了个谜题。
记者又一次联系了市环保局。在确认《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仅对有固定场所的企业监督管理后,工作人员查询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以下简称《条例》)有相应规定,可对这种不固定场所乱排污的行为依法处罚。
据《条例》第四十九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工作人员说,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是市政园林部门,“我们会督促分局尽快转交给市政园林部门,以便尽快调查出当事人、当事单位等结果,做出处罚。”《条例》中提及的具体处罚为: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报也将继续追踪调查及处罚结果。
【手记】
能作为敢作为才是真作为
本报记者邵凌丰
不可否认的是,在昨天记者的追踪采访过程中,市级环保部门积极查找相关法律法规,找到了偷排行为对应的法条,找到了对应部门。
不过采访过程里的两个细节,却颇值得我们思考。一个细节,区环保将此事“交”给没有执法权的区环卫,对方一脸懵,观者啼笑皆非;另一个细节,市环保到下午终于给记者明确的答复,此行为归市政园林处罚——这两个细节共同的特征是:寻找。
“寻找”所透露出来的信息是:对于这种乱排污的行为,我们也不清楚具体该怎么处理,得翻法条才能找出来、弄清楚。而据禾山街道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类似这种乱排污的行为,他们此前也有发现过——也就是说,这并非一种全新的现象,在处理上本应有一套相对规范、成熟的流程,但事实上并没有。
乱排污对环境带来的事实伤害,是不可否认的,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不是还可以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