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尘车

后勤管理处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为规范后勤管理处车辆的使用及公务用车交通费报销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科学化管理,最大限度节约成本,结合后勤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公务车辆指后勤管理处及下属各中心使用的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以及会议中心车队的营运用车、院士车辆。公务用车指重要公务、来宾接待、组织及参加会议(活动)、后勤管理等公务需要用车;业务用车指因工作业务需要,集中加工配送、绿化、工程及邮政用车等。

一、公务车辆管理

后勤管理处及下属各中心的公务车辆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驾驶人员不得私自出车或借给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所有公务车辆必须指定专职驾驶员或经后勤处考核并批准同意驾驶车辆的兼职员工驾驶,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驾驶本单位车辆。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各部门应要求驾驶员或车管人员对每台车辆的基本情况、里程数、加油、维修保养、年审及保险等相关事项建立台账暨《车辆行驶记录表》。

每次用车时,驾驶人员需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对每次出车情况,包含出车时间、事由、目的地、停车费、过路费、加油费等情况进行登记。

二、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应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保持车辆整洁,保持车况良好;注重自身形象,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驾驶员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罚款不予报销。

驾驶员擅自驾车外出肇事的,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车辆损坏及其他经济损失的,由本人负责赔偿。

三、公务车辆加油、维修与保养

驾驶员对所驾驶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严防事故发生。

后勤管理处各科室及下属各中心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修理厂进行,特殊情况无法到指定修理厂的,须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

各部门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情况进行建档并监督,并提前做好年审、保险等准备工作。

四、报销管理

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在使用结束后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用车费用由各单位报账员或车辆管理人员统一报销。

出差使用车辆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报销时需附《公务车辆用车单》,原始凭证信息与《公务车辆用车单》相符,并将《车辆行驶记录表》一并交财务科对应原始凭证审核确认签字后,方可报销。

五、本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每月不定期对《车辆行驶记录表》进行核查。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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